关于图书资产管理与财务报销的补充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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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相关师生:

根据《浙江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2021〕17号)相关规定,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图书应做固定资产,不属固定资产的也应履行相关审核流程。具体通知如下:

1.图书定义:实施细则所称图书是指图书馆及各单位通过购置、受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取的纸质图书、纸质报刊合订本、特种文献(如拓片、手稿、字画、古籍等)、非印刷品(包括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如光盘、磁带、磁盘、录像带等)及镜像到本地的电子文献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等。常规图书一般指具有正式书号的出版物。

2.经费定义:“学校专项经费”仅指由学校安排的图书专项购置经费,院系资料室使用学校或本单位下拨的各类用于采购图书的经费均视为图书专项购置经费纳入图书固定资产管理(不受数量及金额限制),其余均按照“非学校专项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相关规定执行。

3.金额:除院系资料室以外,各单位、项目组(课题组)、教师使用非学校专项经费购置单册金额超过 1000 元(含)或单次批量购置(单张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 10000 元(含)的各类图书资料,应按附件2所示的资产建账与报销流程办理。图书固定资产增置申请表一式叁份,一份由增置单位存档,一份交计划财务处入账使用,一份交图书馆统一管理。

非院系资料室购置且未达到本条金额标准的图书资料可直接前往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无需进行登记与审核。

4.不属固定资产审核:凡符合金额条件但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应提交学校图书馆进行不属固定资产审核,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中关于“年度付费使用或买断但不做本地存储的各类电子文献资源”,由图书馆认定是否做本地存储,其中购置单张或连号发票超过10000元(含)的,应提供报销材料至图书馆登记审核后,加盖“浙江大学图书馆不属固定资产审核专用章”,再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2。

(2)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四)中关于“学校(院)用于专项活动中的定向捐赠、专项学习活动中下发的批量学习材料、校际交流及学术交流用书、教师(或学员)使用的教材等事项所购的图书资料”,购置单册金额超过1000元(含)或单次批量购置(单张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含)应提供报销材料、情况说明(一式叁份,一份交计划财务处,一份交图书馆,一份各院系单位/课题组、项目组/教师自留)、图书接收清单、证明等至图书馆登记审核,图书馆审核后加盖“浙江大学图书馆不属固定资产审核专用章”,再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2。

本实施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有任何图书资产管理或财务报销相关疑问,敬请垂询。

 

业务内容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图书资产管理

玉泉校区图书馆511室(除每周三下午)

紫金港校区基础分馆一楼柜台(每周三下午)

8795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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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家池会计核算分中心

(老图书馆101室)

86971241

 

附件1: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图书资产建账与财务报销业务流程.docx

附件3:表单模板合集.rar

附件4:图书资产管理人员信息表.xlsx


 

图书馆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