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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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根据最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落实女教工产假、男教工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假期期限和待遇

1.女教工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自2021年11月25日起,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在2021年11月25日(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新规定予以顺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就高享受。

2.男教工护理假

在配偶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教工可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3.育儿假

在子女三周岁内,教职工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可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如教职工工作期间,遇子女生病或无人照顾需请假照顾的,当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可不做事假处理。

4.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如教职工工作期间,遇父母需照顾的,当年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可不做事假处理。

二、请假销程序

1.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申请,并提供生育证明、父母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教职工请假期满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销假。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请销假登记。

2.各单位于每月月底将本单位当月的请销假汇总情况向学校人力资源处人才聘用与管理中心报备。

三、其他

本通知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及校本部各单位聘用的人才派遣员工、教师事务服务专员等。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及校办企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办法,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产假等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处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