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集中采购流程的原则性意见及合同付款事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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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落地准备工作,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最新要求,构建依法合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非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的体制机制,提出如下举措:

    一、制订非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要求

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或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以及科研项目急需采购通过审批的,院系、部门可自主采购。为了规范非集中采购流程,防范可能的风险,院系、部门应完善非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结合经费管理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或完善本单位非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要求,包括经费使用原则、非集中采购审批、采购流程把关、合同的审批订立等。

二、非集中采购合同备案、存档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全校非集中采购合同数量大、涉及类型多、具体内容复杂,各院系、部门应做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好本单位非集中采购合同的备案、存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有人监督,同时为今后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打好基础。

三、关于合同付款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各院系、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详见:

http://cgywxt.zju.edu.cn/sfw_cms2/e?page=cms.detail&cid=53843&nextcid=3778&aid=10151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