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计划财务处 关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特殊情况规范化处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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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配合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外事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浙江大学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中特殊情况的规范化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加强事先报备的执行力度,如在出访前因故需增加出访地或出访天数的,须在出国(境)前完成网上审批流程,并将更新后的批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对于出访过程中提出的延期或新增出访地申请原则上不予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

(二)在邀请单位、出访地、出访总天数不变的情况下,出访人实际出访时间异于批件规定时间前后一周内的,可视作按期出访。

(三)因航班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超期出访,申请人需在回国(境)审核流程中提供佐证材料并以此为报销凭证之一。

(四)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明确校内派出单位主体责任,对于变更出访地或非航班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超期出访,校内派出单位须严肃对待并以此为鉴,或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或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将相关处理情况通过回国(境)审核系统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督查,并以此为报销凭证之一,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办理报销。

(五)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外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件办理报销。若外籍人员赴母国或邻国执行公务的时间在学校规定的休假时间内或与休假时间相连,需提前向校内派出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滞留,超期部分不予报销。

(六)经人事处批准长期出国(境)(180天及以上)的教职工,在出国(境)期间,若需赴其他国家(地区)或所在国(地区)其他城市执行因公临时任务,须按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与长期出国(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相关补贴不重复发放。

(七)出访人原定在外停留时间为180天以上,实际在外停留时间为180天以内的,无需补办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长期出国标准给予报销和补助。

二、以下情况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并不予报销:

(一)未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未获得出国任务批件;

(二)已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并获得出国任务批件,但因公证照送签被拒,仍违规持因私护照出访;

(三)同时持因公因私两本护照出访。

特此通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计划财务处

2019年4月26日